越南国会10月24日上午在会场讨论后,按代表团分组审议三项法律修订草案,包括《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使用法》、《消防与救援法》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保护法》。公安部长梁三光在兴安—西宁代表团第6组参加讨论,就消防领域削减行政审批程序作出说明。

针对草案取消工程和车辆消防验收检查程序,梁三光表示,此举旨在简化行政手续,并不意味着降低管理责任或消防工作成效。他称,验收检查的实质是监督法规执行,而设计环节已有审定程序;设计经审定后,完工项目若再单独走一道验收检查,可能增加时间、影响工程投入使用。他还提到,地方实践中曾有投资方反映工程已完成设计并符合标准,仍须等待消防机构办理检查手续,导致投资资源积压。

梁三光同时表示,消防力量无法替代专业机构对复杂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重新审定。草案在第11条第2款补充规定,将设计审定、消防验收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以保持事后监管。他强调责任应归于直接管理、使用工程和车辆的主体,不能由投资方作主却出问题时把责任转给其他机构。草案第18条第4款规定,投资方、所有者和交通工具车主须按已审定设计完成消防验收后,方可将工程、车辆投入运营使用。

关于取消产品、货物上市前许可程序的建议,梁三光称相关内容现由《消防与救援法》第44条规范,削减手续是为继续简化流程、保证法律体系统一,不降低国家管理成效。按草案,组织和个人须对产品质量及生产、进口中适用标准规范承担全面责任,国家机关依标准、规范和质量法规进行检查管理;草案还规定消防与救援车辆上市前须申报信息,作为职能机构检查和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