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6日上午分组讨论《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多名代表基本认同草案内容,认为其有助于及时处理重要工程目录认定中的限制与障碍,适应科技快速发展,并明确各职能力量的保护责任分工。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在讨论中提出,保护对象不应限于工程本身,还应涵盖与工程紧密关联的关键活动,尤其是影响多个行业、多个地方和民众生活的电力、交通和数据系统。他要求明确列入保护目录的标准,按重要程度和运行中断后果分类,并具体规定目录更新责任,避免资源分散与风险遗漏。
苏林还提出,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应补充工程、数据与控制系统同步保护的要求,加强防范网络攻击,明确协调牵头机构、指挥机制及各部门在工程管理和运行中的责任。草案须为及时处置紧急情况提供依据,同时严格规定保护措施的条件、权限、范围和适用期限,依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围绕工程保护走廊,苏林要求与民众合法权益相协调,明确补偿、支持和安置机制,发挥民众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河内代表杜德鸿河在审议草案第29条第2款时指出,该款将限制居住、生产经营的权利交由“工程管理机关、组织”批准,存在法律与实践上的不足。
杜德鸿河表示,依宪法第14条第2款,人权和公民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因国防和国家安全等必要理由受到限制;而多数重要工程由企业直接管理运营,赋予经济主体决定民众能否居住、经营的管理权限,与国家管理性质不符。他还指出,草案未规定审批标准、程序、期限和拒绝依据,民众难以依《投诉法》投诉或依《行政诉讼法》起诉,可能滋生“子许可证”和消极扰民问题。
杜德鸿河建议将第29条第2款修改为:在保护走廊内居住、生产经营须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工程保护方案,并由有权限的人民委员会在取得有权限公安机关及直接管理工程机构书面专业意见后核发许可;政府细化许可程序、期限、走廊规划公开及投诉解决机制。庆和省代表范明俊则建议在第41条增设国家管理责任条款,由国防部指导相关力量配合保护边境、海岛、大陆架地区的重要工程,并管控侵犯工程空域的无人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