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分組討論《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多名代表基本認同草案內容,認為其有助於及時處理重要工程目錄認定中的限制與障礙,適應科技快速發展,並明確各職能力量的保護責任分工。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在討論中提出,保護對象不應限於工程本身,還應涵蓋與工程緊密關聯的關鍵活動,尤其是影響多個行業、多個地方和民眾生活的電力、交通和數據系統。他要求明確列入保護目錄的標準,按重要程度和運行中斷後果分類,並具體規定目錄更新責任,避免資源分散與風險遺漏。

蘇林還提出,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應補充工程、數據與控制系統同步保護的要求,加強防範網絡攻擊,明確協調牽頭機構、指揮機制及各部門在工程管理和運行中的責任。草案須為及時處置緊急情況提供依據,同時嚴格規定保護措施的條件、權限、範圍和適用期限,依法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

圍繞工程保護走廊,蘇林要求與民眾合法權益相協調,明確補償、支持和安置機制,發揮民眾在保護工作中的作用。河內代表杜德鴻河在審議草案第29條第2款時指出,該款將限制居住、生產經營的權利交由“工程管理機關、組織”批准,存在法律與實踐上的不足。

杜德鴻河表示,依憲法第14條第2款,人權和公民權利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因國防和國家安全等必要理由受到限制;而多數重要工程由企業直接管理運營,賦予經濟主體決定民眾能否居住、經營的管理權限,與國家管理性質不符。他還指出,草案未規定審批標準、程序、期限和拒絕依據,民眾難以依《投訴法》投訴或依《行政訴訟法》起訴,可能滋生“子許可證”和消極擾民問題。

杜德鴻河建議將第29條第2款修改為:在保護走廊內居住、生產經營須遵守安全技術規範和工程保護方案,並由有權限的人民委員會在取得有權限公安機關及直接管理工程機構書面專業意見後核發許可;政府細化許可程序、期限、走廊規劃公開及投訴解決機制。慶和省代表範明俊則建議在第41條增設國家管理責任條款,由國防部指導相關力量配合保護邊境、海島、大陸架地區的重要工程,並管控侵犯工程空域的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