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0月26日上午听取《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草案的呈报。该草案旨在取代2007年颁布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法令》,以解决该法令实施中暴露的不足,并适应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维护国家安全的新要求。根据会议日程,国会审议讨论后,预计于11月21日表决通过该草案。
草案共7章41条,基于政府2026年8月6日第213/NQ-CP号决议通过的4项政策制定。与2007年法令相比,草案在工程分类方式上作出全面调整,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分为三类:国家安全重点工程、安全工程与安全区域、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其中“其他重要工程”又按重要性和保护要求分为三类,并明确分级审批权限:一类由总理决定列入目录,二类由公安部长决定,三类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
在保护措施方面,草案对国家安全重点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援引专门法律的规定,对安全工程和安全区域则参照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保护法规确定保护范围和措施。保护措施不限于传统物理手段,还包括依法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草案还明确保护力量由公安部所属力量及工程管理使用机构的力量组成,国防部力量因已有《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保护法》规范而未单独规定,同时细化了各力量间的协调机制。
草案还补充了组织和个人在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国际合作内容,并将各部和地方在国家管理中的具体责任交由政府规定。起草方表示,这一设计符合第66-NQ/TW号决议精神,即国会法律集中规定框架和原则性问题,实践中经常变动的内政由政府规定以确保主动性和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