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7日上午就《刑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公安部长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在会上说明扩大商业法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建议。他表示,草案新增24项须由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集中在人口贩运、诈骗侵占财产、经营商贸服务、环境、食品、毒品、侵犯个人数据以及保险、发票、凭证等类别。

梁三光称,实践中不少违法行为以商业法人为掩护实施,造成重大损失,却因《刑法》未作规定而只停留在行政处理层面。他举例说,近期多起案件借企业外壳实施诈骗侵占财产,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亿越南盾。按他的说法,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不足以形成威慑,也不足以满足挽回后果的要求。

此前参与讨论的国会代表潘氏垂玲(Phan Thị Thùy Linh,清化省代表团)要求明确认定法人及每个相关人员责任的依据。她指出,草案将“法人的指导、调度或同意”列为追究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但须明确这种指导、调度或同意通过哪些个人、哪个部门的决定和行为体现,依据何种权限。

潘氏垂玲认为,仅凭劳动关系、管理职务或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不足以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已死亡不自动排除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她要求明确适用条件,即办案机关仍须证明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法人刑事责任范围、符合草案全部条件,并保障法人的辩护权,同时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在追究以法人名义犯罪的个人责任方面,潘氏垂玲强调,每个人的刑事责任应依据行为、过错和实际作用确定,而不是仅凭其在企业中的职位和头衔。她说,应坚持不以头衔作为定罪证据的原则,而要充分审查实际作出决定、直接指导或组织实施犯罪行为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