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上午就《刑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公安部長梁三光(Lương Tam Quang)在會上說明擴大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的建議。他表示,草案新增24項須由商業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集中在人口販運、詐騙侵佔財產、經營商貿服務、環境、食品、毒品、侵犯個人數據以及保險、發票、憑證等類別。
梁三光稱,實踐中不少違法行為以商業法人為掩護實施,造成重大損失,卻因《刑法》未作規定而只停留在行政處理層面。他舉例說,近期多起案件借企業外殼實施詐騙侵佔財產,涉案金額高達數千億越南盾。按他的說法,僅追究個人刑事責任不足以形成威懾,也不足以滿足挽回後果的要求。
此前參與討論的國會代表潘氏垂玲(Phan Thị Thùy Linh,清化省代表團)要求明確認定法人及每個相關人員責任的依據。她指出,草案將“法人的指導、調度或同意”列為追究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但須明確這種指導、調度或同意通過哪些個人、哪個部門的決定和行為體現,依據何種權限。
潘氏垂玲認為,僅憑勞動關係、管理職務或法人從犯罪行為中獲得的利益,不足以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已死亡不自動排除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她要求明確適用條件,即辦案機關仍須證明構成犯罪的行為屬於法人刑事責任範圍、符合草案全部條件,並保障法人的辯護權,同時與刑事訴訟法保持一致。
在追究以法人名義犯罪的個人責任方面,潘氏垂玲強調,每個人的刑事責任應依據行為、過錯和實際作用確定,而不是僅憑其在企業中的職位和頭銜。她說,應堅持不以頭銜作為定罪證據的原則,而要充分審查實際作出決定、直接指導或組織實施犯罪行為者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