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第85/2026/QĐ-UBND号决定,规定在按剩余法确定具体地价时,用于估算开发收入与开发成本的各项参数,其中包括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期、销售比例和出租率。该决定适用于胡志明市范围内的地价核定工作。

对于高层住宅项目,销售期按总建筑面积划分,地下层面积也计入其中。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项目,销售期为2年,第一年销售40%,第二年销售60%;5万平方米至不足15万平方米的项目,销售期为3年,各年比例分别为30%、40%和30%;规模更大的项目销售期逐步延长,建筑面积在1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最长可达11年。高层住宅项目的出租率定为建筑面积的75%。

联排住宅和别墅项目的销售期按产品数量在1年至9年之间确定:不足100套的项目为1年,销售率100%;3000套以上的项目为9年。以出售宅基地方式投资的项目,销售期同样为1年至9年,3500块地以上的项目适用9年。

办公楼、商业和服务业项目的销售起点为项目实施进度结束之时,销售比例按年度分摊;办公楼项目出租率为75%,商业项目为70%。决定还将胡志明市划分为4个区域,按年确定出租率:第一区从第一年的60%升至第四年起的90%,第二区从50%升至80%,第三区从50%升至75%,第四区从40%升至70%。

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集中数字科技园区和高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销售时间自国家出租土地之日起第二年计算,规模超过500公顷的项目销售期最长为6年。酒店、服务式公寓、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或具有特殊性的项目,由地价估价机构在说明报告中提出其他收入估算参数,交由具体地价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该决定还列出影响地价的因素:位于行政、商业中心500米半径内的非农业用地,最多可上调5%;临两条以上道路或距火车站、公交站在500米范围内的地块,最多可上调10%;与道路之间隔有未填平的河渠,或位于桥头、高架桥两侧的地块,最多可下调30%。若市场缺乏证据数据证明租金或特殊房地产经营价格的波动幅度,咨询单位可按每年2.44%的固定波动率计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