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正在审议《文化产业发展法》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基本赞同制定该法的必要性,认为其可为把文化价值、创造力和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发展资源提供法律框架,但同时要求完善扶持机制,使其统一、透明并与实际效果挂钩,避免优惠重叠。
来自嘉莱省国会代表团的代表黄氏英草就草案第21条涉及建设项目中的文化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她表示,草案允许将文化产业发展经费计入项目建设的成本,并规定要确定与功能和投资效果相适应的内容、规模和经费。她认为,除把艺术和文化引入生活空间外,还需关注投资后的开发效果,避免工程因缺少管理单位、维护经费或合适的开发活动而退化浪费。
黄氏英草建议在第21条第5款中补充要求,评估文化项目的开发、管理和维护方案及维持经费来源,尤其是使用国家预算的工程和直接影响居民住房成本的工程。她还就第22条数字文化数据的开发权提出,应明确创作者将数据用于商业产品的条件,并建议补充数据来源、权利状况、使用范围及授权受理单位等信息,同时由政府区分免费使用、需申请许可和限制访问的数据。
关于第34条规定的生产成本扶持机制,黄氏英草指出,草案规定国家预算对在越南实际发生的一部分费用提供支持,用于越南组织、企业为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创意、生产、演出和推广活动所需的商品和服务,扶持比例不超过合规成本的30%,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议会决定。她认为应明确评估项目实际经济效果和附加值的方法,建议将扶持额度与在越南的实际附加值、国内劳动力和服务使用比例、技能和技术转移成果以及项目后续市场开发能力挂钩。
来自嘉莱省国会代表团的代表黎黄英就吸引外国电影摄制组的规定提出意见。他表示,越南每年仅接待10至12个外国摄制组,而泰国2024年接待了491个。他认为相关政策有必要,但现行设计存在三方面问题:草案第36条第4款规定退还100%增值税,而第37条第3款修订增值税法时又由政府规定“可退还的税额”;要求外国组织“拥有提供拍摄服务的许可证”,但服务提供方是越南电影机构,外国摄制组通常没有越南税号办理退税;第36条对外国摄制组退税、第34条对服务外国摄制组的越南企业提供扶持,同一项目可能同时获得100%退税和最高30%的费用扶持,且没有统一上限。
黎黄英建议参照泰国做法合并为一项国家计划:按在越南实际支出分档确定扶持比例,设最低门槛,将退税和扶持合计上限设为30%,并在中央预算中设定年度总经费上限;手续通过越南电影机构办理;增值税退税仅在增值税法中规定;扶持只在核实实际支出后支付。他还提到,草案至少有6个条款将政策决定权下放给省级人民议会,而2025年国家预算法只允许省级人民议会在“框架规定”内决定支出制度,缺少框架可能导致各省之间出现优惠竞争而非区域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