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就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中土地出让金减免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说明,明确三类土地在转为住宅用地时可适用优惠计征标准。该决议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土地法执行中的困难与障碍。
决议第10条第2款c项规定,园地、池塘及与住宅用地同处一地块的农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土地出让金按住宅用地价格与农用地价格的差额计征:在地方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内为30%,超出限额但不超过一倍的部分为50%,超过一倍以上的部分为100%。该标准每户家庭或个人仅按一块土地计算一次。
财政部在答复公民阮曰春的询问时列出可适用上述标准的三类情形:确认土地使用权时已认定为同一地块内含有住宅用地的园地、池塘或农用地;原为附着住宅用地的园地、池塘,使用人分割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原为附着住宅用地的园地、池塘,由测量单位在2014年7月1日前测绘地籍图时自行分割为独立地块。政府第50/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对计征方式作出具体规定,财政部第7713/BTC-QLCS号公文已发送各省市税务机关并抄送地方人民委员会、财政厅及农业与环境厅。
对于阮曰春的具体情况,财政部未直接认定其是否符合条件。财政部说明,土地管理职能机构与土地登记办公室负责确定位置、面积、地类、用途及计征时点;税务机关依据规定和土地管理部门转来的信息表计算出让金及减免金额并通知使用人,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档案联系地方职能机构依法处理。
据政府电子报报道,阮曰春2011年在该地块上建平房并稳定居住至今,近期因遗失权属证书申请补发,主管部门认为该地块符合转为住宅用地的条件并指导其办理转换手续。此前乡级人民委员会曾就其用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阮曰春已缴纳罚款。其询问涉及133平方米土地转用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因个人需求转用是否属于政策对象,以及2011年建房和曾被处罚是否影响适用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