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正在就一部新的国家技术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拟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尾气检测机构增加定期监督与定期评估要求。草案将取代现行QCVN 103:2026,除首次评估外,检测机构在认证有效期内还须接受监督,以维持运营条件并达到检测服务质量要求。
根据草案,检测机构须通过过程评估、检测服务评估和管理体系评估,证明其符合技术法规,并在认证有效期内接受定期监督。首次评估阶段,评估机构须审查设施、检测线和设备是否合规,检测员能力,管理体系以及运营和服务控制流程;评估还包括在认证范围内直接观察检测过程、检查检测线试运行中的档案和结果数据,以及审查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测量设备、检查设备和软件的控制情况。投诉处理、不符合项处理和纠正措施流程同样在审查之列。
越南登检局表示,机动车检测机构自获证之日起须在不长于24个月内至少接受一次定期监督;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尾气检测机构的这一期限为不长于36个月。监督内容集中于管理体系、检测服务提供过程,并直接观察检测活动;评估机构还检查影响检测结果的设备和测量工具,随机抽取检测档案和数据核查,评估检测员能力,并审查投诉、事故、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的处理情况。
草案规定,若发现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和环保检测结果正确性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须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主管单位。这将成为按规定采取措施的依据,包括暂停运营或收回运营条件合格证书。草案还规定定期评估内容,以核查检测机构是否按已认证档案维持运营,评估依据首次评估及此前各年结果,并考虑认证档案中已更新的变更报告。
定期评估的重点包括设施、检测线和设备条件,管理体系和运营控制流程,对影响检测结果的测量设备、检查设备和软件的控制,检测员能力以及检测流程执行质量。评估机构还将在认证范围内直接观察检测活动,随机检查检测结果档案和数据,并审查投诉、不符合项和纠正措施的处理档案。草案期望通过增加评估和监督要求,提升检测机构维持运营条件的责任,加强检测服务质量控制,减少车辆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