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住房法》修正草案讨论中,多名代表集中关注保障性住房(越南称“社会住房”)的转售价格与防投机机制。草案规定,购房者在五年内不得在市场上转售,只能以不高于原购买价的价格卖回给开发商或符合保障房购买条件的人;满五年并取得产权证书后,方可转让给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草案允许开发商自行定价或聘请咨询机构审核保障房售价、租购价后再报批。他认为保障房在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享受多项国家优惠,自行定价机制须配套说明责任、信息公开和有效监管,确保国家优惠价值如实反映在房价中,避免政策优惠最终未充分落到受益者手中。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提出,应完善价格控制机制,兼顾反投机与保障购房者财产权。他要求明确满五年后的出售价格如何确定,既不削弱后续政策对象的可及性,也不过度限制原购房者的财产权;并建议研究由开发商、住房基金或国家授权机构享有优先回购权,使房屋回流政策住房体系,同时为已购保障房者设置过渡条款。
国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文林表示,若房屋因国家优惠以远低于市价购得、一段时间后按市价出售,优惠部分容易变成原购房者的私人利润,国家既损失支持资源,也损失一套保障房房源。他主张保障房主要在保障房体系内流转,不再需要时按法律规定以合理价格卖回国家、开发商或其他符合政策条件者,价格须考虑卖方正当权益、货币价值变动、房屋剩余质量和改造费用,但不产生来自国家优惠的投机利润。
同奈省代表郑春安认为,仅限制转让对象而不设价格调节机制,保障房仍可能以超出需求者承受能力的价格转让;反之,硬性锁定原购买价则未保障已付房款、承担贷款利息并居住多年者的合理利益。他提议要求最低居住十年后方可完全按市场出售转让,或保留草案五年规定但建立保障房交易平台,供符合条件者在平台上购房,回购价须计入原购买价、价格波动、剩余质量和合法改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