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会场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保障性住房(越南称社会住房)五年后转售的定价原则、过渡条款以及购房者办证权益提出意见。草案规定,购房者付清房款满五年后,只能转售给符合保障房购买条件的对象,且须已取得权属证书。
来自广治省的代表阮庆武支持“满五年只能卖给符合条件对象”的方向,认为这有助于保障房落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防止利用政策牟利。但他指出,草案只处理了正在办理转售手续的情形,对按现行法律已购房但尚未转售的人没有过渡规定,建议在法中直接明确过渡期限,避免适用不一致而引发纠纷和投诉。他还建议规定开发商须在交房后不超过50天内提交办证材料,逾期造成损失须赔偿。
来自永隆省的代表石福平提出,转售规则应在打击投机与保障购房者财产权之间取得平衡。按草案,付清房款五年内,保障房只能以不高于原购买价卖给开发商或符合保障房购买条件者;满五年后,只能转让给符合条件且已持证的对象。他要求明确五年后的定价原则:完全按市场价格,政策对象可能买不起;限价过低,又会限制产权人的财产权。他还建议研究由开发商、住房基金或国家授权机构享有优先回购权的机制,并设置过渡条款,避免对已合法确立的财产权作出不利的溯及适用。
来自胡志明市的代表武黄银则聚焦购房者权益,建议补充开发商违反义务时的处理机制。她称,胡志明市有不少购房者已付清房款、收房并稳定居住,却因开发商未完成财务义务、资产仍被抵押或项目实施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拿不到权属证书。她认为,购房者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却要承担开发商违规的后果,建议明确开发商整改责任和期限以及主管部门的协调责任;对法律条件完备、无争议且不受担保或交易限制的公寓,研究单独解决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