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主席陈清敏主持下举行全体会议,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建设部长将在会上就议员提出的问题作说明。会议焦点之一是公寓用于出租住宿应如何管理,以及租赁住房在住房政策中的定位。
安江省议员张胡海提出,公寓用于出租住宿应实行有条件允许,而非全面禁止或放任不管。他认为,国际上出租多余住房已相当普遍,难以用绝对禁令阻止,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管理机制,既尊重业主合法开发财产的权利,也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他建议草案补充消防、治安秩序、住宿申报以及业主和运营管理单位责任等原则,具体条件可由政府规定。
张胡海还要求进一步明确租赁住房政策。草案区分商业住房、租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但他认为租赁住房、社会住房与政策性住房之间的关系需要更清晰。若优惠、投资条件和开发商权利差异不明显,企业难以核算效益,缺乏长期投资动力。他建议将租赁住房确定为一个政策支柱,配套信贷、土地获取和税收优惠,并在确定租金时平衡租户支付能力与投资者合理回报。
广治省议员阮庆武要求明确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交产权证申请材料的时限。他表示,现行法律规定开发商须在交房后50天内提交材料,但本次讨论的两份草案已不再保留这一时限。他以胡志明市计划2026年解决60个项目约6.8万套住房的产权证问题、力争发放6.12万本产权证为例,指出即便有50天规定,迟发产权证仍长期存在。他建议在草案第27条第2款e项写明开发商须在交房后不超过50天内提交材料,若延误造成损失须依法赔偿。
海防市议员阮玉山认为,当前住房市场的问题不仅是供给不足,还在于产品结构与居民支付能力失衡。商业住房价格远超多数劳动者承受能力,而社会住房、价格合适住房和长期租赁住房需求仍然很大。他建议住房发展应依据收入、支付能力、租购需求、人口变动、劳动力市场及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并建立监测评估机制,而非只关注建成套数或总面积。
阮玉山还就租赁住房政策提出,应明确住房基金运作、资金资产管理及监督机制。由基金资金投资的住房,其租金需在保全公共资源与实现社会保障目标之间协调;若机械按足额计算投资、维护、税费成本,租金可能超出受助群体支付能力。他建议补充与受益者支付能力相适应的租金确定原则,并建立透明的成本支持机制,同时将开发商优惠政策与维持租赁用途的责任挂钩,防止借优惠之名变相开发商业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