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近日审议四部经贸领域法律的修订草案,讨论重点包括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合同与违约制裁、原产地证书分级管理以及数字环境下的竞争规则。工贸部长黎明雄在国会作解释报告时表示,起草机构将充分吸收代表意见,完善草案后提交国会审议决定。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多位代表指出线上买卖发展迅速,但买家收到假货、劣质货或与广告不符商品时,退换货和联系卖家解决投诉并不顺利。代表范文科建议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经营商品的检查、监督责任,并厘清商品质量或广告内容不实时的连带赔偿责任。代表阮武忠则追问,修法后消费者交易是否更便利、投诉能否更快解决。

针对草案第17条关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定,阮武忠认为,应明确消费者便捷拒绝和撤回同意的权利,不得通过界面设计增加拒绝难度,也不得因拒绝提供交易非必要信息而丧失获取商品服务的权利。他还建议规定企业须证明已取得消费者有效同意。关于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的登记,有代表提出,登记目录制定权拟由总理转至工贸部,应明确列入目录的依据,包括商品服务必要性、使用者数量、合同期限、更换供应商可能性、信息不对称程度及消费者受损风险,并做好影响评估和过渡安排。

在外贸管理方面,范文科赞同将原产地证书签发权下放地方以便利企业,但强调须建立严密的检查、监督和事后核查机制,防止不实签发损害越南商品信誉。代表阮氏酉建议厘清工贸部、财政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在核实原产地中的协作责任,由工贸部作为对外核实信息的主协调机构,其他机构按权限共享核查结果,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系统中仍有效的信息;出现信息重叠或核查结果不一致时,应明确主持机构和统一处理机制。

黎明雄在解释报告中表示,草案拟取消《商法》中部分与《民法典》重叠的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减少手续和交易成本,并扩大当事方的协商空间。在数字竞争方面,草案完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市场份额达10%以上且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仍可被认定具有支配地位,评估还考虑消费者数据、网络效应和转换成本等因素;草案明确数字界面误导性设计行为,并对部分复杂违法行为提出5年处罚时效、其余行为1年。

黎明雄还说明,工贸部将继续统一管理并运行集中式电子原产地认证系统,省级人民委员会直接执行被下放的签发和核实任务,中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事后检查;草案拟取消部分不必要的许可手续,简化进出口程序。在消费者支持方面,乡级人民委员会处理本乡范围内事项,省级处理涉及多个乡的事项,跨省事项由法律分工的部委负责,工贸部正建设总机和数字平台接收请求以减少民众往返。他表示,草案聚焦推进分级分权、削减行政手续和合规成本、实质解决生产经营堵点,同时保护民众和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