岘港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25年12月23日上午,阮春常(Nguyễn Xuân Thường)与妻子N.T.L(家乡富寿省)在岘港市安溪坊长征街176号门前交谈时发生矛盾并争吵。情绪激动之下,阮春常使用一把剪刀连续刺向妻子身体多处要害部位。
起诉书称,受害人倒地呼救后,阮春常仍继续靠近、控制并多次刺向受害人,直到周围民众呼喊制止才停止。随后阮春常逃离现场,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逃逸途中,阮春常又在安溪坊阮福元街盗窃一名民众的摩托车作为逃跑工具。至2025年12月24日下午,警方在岘港山茶半岛一带发现并逮捕正在躲藏的阮春常。起诉书还提到,阮春常是长期吸毒人员。
在庭审中,阮春常起初不承认犯罪,检方依据案卷材料与证据进行分析,指出其行为属于刑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的“具有流氓性质”的杀人情形,以及第173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财产”。经教育、解释和说服,阮春常最终承认了犯罪行为。
审判合议庭根据庭上公开审查的材料和证据,采纳检察院建议,认定阮春常行为具有流氓性质,表现出凶悍、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并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遂以“杀人罪”和“盗窃财产罪”作出相应刑罚。判决未在报道中披露具体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