峴港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25年12月23日上午,阮春常(Nguyễn Xuân Thường)與妻子N.T.L(家鄉富壽省)在峴港市安溪坊長征街176號門前交談時發生矛盾並爭吵。情緒激動之下,阮春常使用一把剪刀連續刺向妻子身體多處要害部位。

起訴書稱,受害人倒地呼救後,阮春常仍繼續靠近、控制並多次刺向受害人,直到周圍民眾呼喊制止才停止。隨後阮春常逃離現場,受害人被送往醫院急救。

在逃逸途中,阮春常又在安溪坊阮福元街盜竊一名民眾的摩托車作為逃跑工具。至2025年12月24日下午,警方在峴港山茶半島一帶發現並逮捕正在躲藏的阮春常。起訴書還提到,阮春常是長期吸毒人員。

在庭審中,阮春常起初不承認犯罪,檢方依據案卷材料與證據進行分析,指出其行為屬於刑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的“具有流氓性質”的殺人情形,以及第173條第1款規定的“盜竊財產”。經教育、解釋和說服,阮春常最終承認了犯罪行為。

審判合議庭根據庭上公開審查的材料和證據,採納檢察院建議,認定阮春常行為具有流氓性質,表現出兇悍、無視法律和他人生命,並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遂以“殺人罪”和“盜竊財產罪”作出相應刑罰。判決未在報道中披露具體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