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398/2026/NĐ-CP号法令,落实国会第43/2026/QH16号决议,对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个体经营户和小微企业减征30%所得税。法令由副总理阮文胜代表政府签署,适用2026年和2027年两个纳税年度,自2026年10月29日起生效。
法令规定,居民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注册成立个体户或经家庭成员授权担任个体户代表的,2026年和2027年全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盾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减征30%。减征额按该个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对应的应缴税额计算,不区分计税方法;营收认定依据第68/2026/NĐ-CP号法令及第141/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的规定。
申报方面,预计全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盾的经营者,随纳税申报材料提交法令附录中的01号表格申报减税;由组织或个人代扣代缴、代申报代缴的,属于代扣范围的营收不超过100亿越盾同样减征30%。若全年实际营收超过100亿越盾,经营者不再属于减税对象,须按03号表格申报调整并补缴已减征税款,补缴部分在累计营收超阈值当期申报期限前不计滞纳金。已申报但未申报减税的,允许调整补充申报或在年度汇算时确定减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2026年和2027年纳税期,依越南法律成立、年营收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事业单位及其他有生产经营所得的组织,减征30%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征额按全年全部所得计算,不区分计税方法;正享受税收优惠的,30%减征按扣除优惠后的应缴税额计算。
法令明确,依《企业法》在第43/2026/QH16号决议生效后分立、拆分设立的企业,若分立拆分后各企业年度总营收超过100亿越盾,不适用该政策。预计2026年、2027年纳税期营收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企业,可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自行确定减征额;实际营收超阈值的,须按规定申报纳税并补足欠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