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会场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讨论中,多名代表集中关注期房交易中的资金收取问题,以及大量房地产项目停滞带来的资源浪费。草案拟对订金和分期收款设置上限,但代表认为执行中仍存在规避空间。
草案规定,订金不得超过5%,且仅在项目具备经营条件时方可收取;首次收款不得超过30%。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购房者实质上提前支付了大笔资金,却无法监督资金使用。他建议在草案第18条中增加“按交易实质识别各项收费”的原则,不论名目如何,并明确开发商在授权或同意中介收费时的责任。
兴安省代表阮文辉警告,当项目无法实施或不被允许出售时,购房者往往是最大风险承担者。他建议明确规定,在房地产未具备经营条件时,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户款项,以确保未来房屋买卖或租购合同的签订。
同奈省代表郑春安关注市场操纵行为。草案说明报告显示,起草机构未采纳将“操纵房地产市场”列入禁止行为的建议,理由是已有欺诈、欺骗及刑法相关规定。郑春安认为,交易欺诈与市场操纵并不完全等同,操纵行为可能扭曲整个区域的价格和供求,建议补充列入第5条禁止行为,并规定识别、监督和处理机制。
广义省代表黄文义反映,近期数千公顷土地、数百个房地产项目停滞,甚至形成荒废城区和“鬼城”。他举例说,仅北方某大城市就有712个项目、总面积超过1.14万公顷土地进度滞后。他指出,草案第30条第4款仍要求开发商完成全部土地财务义务后才能转让项目,这一硬性规定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使资金枯竭的企业更无力缴款。他建议允许有能力的受让方继承未完成的土地财务义务,或从转让合同中直接提取款项缴入国家预算后再办理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