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8/2026/NĐ-CP號法令,落實國會第43/2026/QH16號決議,對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盾的個體經營戶和小微企業減徵30%所得稅。法令由副總理阮文勝代表政府簽署,適用2026年和2027年兩個納稅年度,自2026年10月29日起生效。

法令規定,居民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註冊成立個體戶或經家庭成員授權擔任個體戶代表的,2026年和2027年全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盾的,應繳個人所得稅減徵30%。減徵額按該個人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對應的應繳稅額計算,不區分計稅方法;營收認定依據第68/2026/NĐ-CP號法令及第141/2026/NĐ-CP號法令修訂補充的規定。

申報方面,預計全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盾的經營者,隨納稅申報材料提交法令附錄中的01號表格申報減稅;由組織或個人代扣代繳、代申報代繳的,屬於代扣範圍的營收不超過100億越盾同樣減徵30%。若全年實際營收超過100億越盾,經營者不再屬於減稅對象,須按03號表格申報調整並補繳已減徵稅款,補繳部分在累計營收超閾值當期申報期限前不計滯納金。已申報但未申報減稅的,允許調整補充申報或在年度彙算時確定減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2026年和2027年納稅期,依越南法律成立、年營收不超過100億越盾的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事業單位及其他有生產經營所得的組織,減徵30%應繳企業所得稅。減徵額按全年全部所得計算,不區分計稅方法;正享受稅收優惠的,30%減徵按扣除優惠後的應繳稅額計算。

法令明確,依《企業法》在第43/2026/QH16號決議生效後分立、拆分設立的企業,若分立拆分後各企業年度總營收超過100億越盾,不適用該政策。預計2026年、2027年納稅期營收不超過100億越盾的企業,可在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確定減徵額;實際營收超閾值的,須按規定申報納稅並補足欠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