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的讨论中,修订后的《房地产经营法》草案提出限制期房定金收取比例,定金不得超过房价的5%,且开发商只有在项目具备经营条件后才能收取;草案同时允许首次收款不超过30%。多名国会代表关注定金资金流向,认为需要建立机制,防止开发商在项目尚未具备条件时借“订金”“预订”等名义提前吸资,把风险转嫁给购房者。
草案讨论的背景是市场上长期存在变相收取定金的做法。除“订金协议”外,还有“预订登记合同”“booking留位”等形式。当项目进度延误或无法按承诺签署买卖合同,购房者可能既拿不到房,已交款项也可能被长期占用。先锋报记者的实地了解显示,河内和兴安省一些在售项目仍以多种名义收取相当于房价20%至30%的预付款。
在兴安省一个公寓项目,销售人员向以购房者身份咨询的记者介绍,项目目前只施工到地基部分,预计12月才具备签署买卖合同的条件;若客户有意向,可通过“订金协议”登记购买,需缴纳约12亿越南盾,相当于一套两居室房价的30%。该销售人员还称,已有不少客户在去年开发商动工时便已付款。河内安所地区一个仍在施工地下部分的公寓项目,中介也已开始推介产品并招揽客户预订、留位。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黄霞对先锋报表示,此次修法不能只限定定金数额,还要管住开发商收到定金后的资金去向。她指出,现行法律虽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目的使用购房款,但资金经银行转账并不等于银行会监督其用途;法律尚未设立强制单独冻结定金、规定具体放款条件和独立监督的机制。她建议修法要求定金转入银行监管的专用账户,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放款,并明确银行、开发商的责任以及因开发商过错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时的退款机制。
黄霞还提醒,购房者在签署定金协议前应核查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文件、依法应取得的建设许可证、公寓地基验收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确认住房具备出售条件的文件,同时了解项目抵押状况、担保银行信息和收定金一方的法律资格。她表示,按现行规定,开发商不得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签署期房定金合同;项目获批不等于具体房源已具备出售条件,若无法确认法律条件,即使要求缴纳的金额很小也不宜交定金。
越南经济与房地产研究院(VIREED)院长陈春量则强调,有必要收紧房地产市场集资活动的管理。他提出,职能部门应加强检查,严肃处理未具备法律条件便违规集资、“卖房”的开发商,并完善法律框架以保护购房者,特别是设定制裁,使开发商在违反进度等规定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