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的討論中,修訂後的《房地產經營法》草案提出限制期房定金收取比例,定金不得超過房價的5%,且開發商只有在項目具備經營條件後才能收取;草案同時允許首次收款不超過30%。多名國會代表關注定金資金流向,認為需要建立機制,防止開發商在項目尚未具備條件時借“訂金”“預訂”等名義提前吸資,把風險轉嫁給購房者。
草案討論的背景是市場上長期存在變相收取定金的做法。除“訂金協議”外,還有“預訂登記合同”“booking留位”等形式。當項目進度延誤或無法按承諾簽署買賣合同,購房者可能既拿不到房,已交款項也可能被長期佔用。先鋒報記者的實地瞭解顯示,河內和興安省一些在售項目仍以多種名義收取相當於房價20%至30%的預付款。
在興安省一個公寓項目,銷售人員向以購房者身份諮詢的記者介紹,項目目前只施工到地基部分,預計12月才具備簽署買賣合同的條件;若客戶有意向,可通過“訂金協議”登記購買,需繳納約12億越南盾,相當於一套兩居室房價的30%。該銷售人員還稱,已有不少客戶在去年開發商動工時便已付款。河內安所地區一個仍在施工地下部分的公寓項目,中介也已開始推介產品並招攬客戶預訂、留位。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霞對先鋒報表示,此次修法不能只限定定金數額,還要管住開發商收到定金後的資金去向。她指出,現行法律雖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目的使用購房款,但資金經銀行轉賬並不等於銀行會監督其用途;法律尚未設立強制單獨凍結定金、規定具體放款條件和獨立監督的機制。她建議修法要求定金轉入銀行監管的專用賬戶,只有滿足法定條件才能放款,並明確銀行、開發商的責任以及因開發商過錯導致交易無法繼續時的退款機制。
黃霞還提醒,購房者在簽署定金協議前應核查項目批文、土地使用權文件、依法應取得的建設許可證、公寓地基驗收材料,以及主管部門確認住房具備出售條件的文件,同時瞭解項目抵押狀況、擔保銀行信息和收定金一方的法律資格。她表示,按現行規定,開發商不得授權其他組織或個人簽署期房定金合同;項目獲批不等於具體房源已具備出售條件,若無法確認法律條件,即使要求繳納的金額很小也不宜交定金。
越南經濟與房地產研究院(VIREED)院長陳春量則強調,有必要收緊房地產市場集資活動的管理。他提出,職能部門應加強檢查,嚴肅處理未具備法律條件便違規集資、“賣房”的開發商,並完善法律框架以保護購房者,特別是設定製裁,使開發商在違反進度等規定時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