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在河内举行全体会议,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摘取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卫生部长陶红兰在会上作解释说明,回应国会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她表示,这部法律直接关系人的健康与生死,不仅涉及医学和法律问题,还牵涉伦理、文化与社会,尤其需要防范可能滋生的各类犯罪。

陶红兰称,2006年施行的现行法律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障碍,此次修订旨在弥补不足,建立更贴合实际的法律框架。草案起草时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但方案选择须符合越南的文化与心理情感特点。她强调,草案贯穿始终的原则是扩大捐献救人的机会,但不以捐献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作交换,尤其不能为强迫、欺骗或利用行为提供空间。

在备受关注的捐献年龄问题上,草案维持现行法律精神,规定登记捐献者须年满18岁,以确保个人对重大决定负责。为加强管控、防止人体组织器官买卖并保护捐献者,草案同时规定活体捐献者年龄从现行18岁提高至25岁:年满18岁者可向家庭成员捐献,且须直接进行、不经调配,但须向国家调配机构报告;年满25岁者除家庭成员外,还可向非家庭成员匿名捐献,受者须为全国移植等待名单上的患者,并必须通过国家调配系统实施,遵守优先标准和等待名单规定。

草案将禁止行为从现行法律的10类增至21类,为职能机关调查处理滥用、利用组织器官摘取移植行为提供依据。新增禁止条款包括:禁止从胎儿摘取组织、器官;禁止组织或创造条件将越南人带往国外、将外国人带入越南违规捐献或移植人体器官。草案还补充规定,须确定和核实捐献者与受者身份及关系,以保证捐献条件评估、咨询和摘取移植的独立性。

关于脑死亡与循环死亡判定,草案补充设立脑死亡判定委员会的规定,确保其独立于治疗、动员捐献及组织器官摘取移植活动。陶红兰表示,越南自2007年起已有严格的脑死亡判定法律规范,包括8项临床标准和5项辅助检查标准,须在至少12小时内完成三次判定,越南被评价为执行严格程度位居世界第四的国家。对18岁以下者,草案规定仅可捐献卫生部目录内的可再生组织,如造血干细胞、外周血淋巴细胞,且须满足严格条件,绝对不得摘取18岁以下活体的不可再生组织或身体部位。

草案还补充规定,若捐献者在任何时刻表达拒绝权利,则不得摘取其活体组织或身体部位,该规定适用于组织和器官。咨询活动须独立进行,对18岁以下者尤其如此;草案将明确父母同意须与儿童的权利和同意相联系,儿童意愿须置于首位,符合越南自1992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来的保护精神。咨询人员不得是已为患者检查、诊断或决定其需要移植的人,也不得是直接实施该移植手术的人,以减少利益冲突。

对于脑死亡或循环死亡但生前未登记捐献、未表达意愿者,陶红兰称,若家属希望亲人继续把生命传递给他人,同意文书内容将朝更柔和的方向调整,体现人道与分享精神。在调配环节,草案将完善为国家数据库系统实施,确保全过程可追溯,须有检查、评估和明确标准;调配原则须公开、公平,不区分年龄、性别、地区、民族,首要因素是医学指标的协调。草案严禁错误更新信息、错误匹配受者或非法干预调配数据库。

陶红兰还表示,涉及已登记捐献者死亡后的权利与家属意愿,须尊重越南风俗习惯与文化,家属的决定权应得到尊重,以体现人道精神并符合“事死如事生”的观念。她称卫生部将继续与国会审查机构配合,吸收国会代表意见并听取民众意见,使草案更为严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