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3日下午讨论《财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土地拍卖保证金比例提出不同意见。该草案拟规定,个人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保证金为起拍价的20%至50%,用于投资项目用地则为10%至20%。草案还规定,中标后违反付款义务者将被禁止参加拍卖6个月至5年。

代表苏爱云(Tô Ái Vang,芹苴代表团副团长)认为,投资项目用地保证金上限20%不足以遏制操纵拍卖和弃标行为。她指出,大型项目用地的起拍价可能偏离市场价,利益集团可故意抬价操纵市场后弃标,因此建议将投资项目用地保证金提高至起拍价的10%至30%,并禁止弃标者在被禁期间以新法人名义继续参与拍卖。

西宁省司法厅厅长潘氏美蓉(Phan Thị Mỹ Dung)则担忧提高保证金会形成财务壁垒、削弱竞争。她举例说,起拍价60亿越盾的个人土地拍卖若按最高50%收取保证金,参与者须准备30亿越盾,即便未必中标;大型项目投资者也须在未知是否中标前调动大笔资金,而融资或银行担保通常要在中标后才能落实。她建议维持现行保证金水平,仅在资产价值和弃标风险有明确依据时适用更高比例,并以相应制裁处理故意抬价牟利后弃标的行为,而非对所有参与者普遍提高保证金。

专职代表黎清完(Lê Thanh Hoàn)认为,提高保证金和禁止弃标者参拍只解决表面问题,根源在于确定拍卖资产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的规定模糊。他建议明确按下出价按钮或提交出价文件即构成订立合同的要约,拍卖师落槌或公布中标人时合同即告订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中标人负有付款和接收资产义务;若拒不付款,除没收保证金外,还应按民事法律处理并赔偿损失,包括重新拍卖价格较低时的差额。

司法部长黄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在国会解释时表示,将个人土地拍卖保证金提高至20%至50%,旨在排除“托儿”、虚假报名和中标后弃标现象。他说,该规定已依据第66号决议自2026年初实施,全国中标后因弃标被取消的比例从2025年的8.6%降至2026年前9个月的3%。对于真正有购房购地需求者,他认为应提前准备资金以履行中标后的付款义务,未中标则保证金在两日内退还。

对于投资项目用地,黄清松不赞同将保证金上限提至30%。他表示,项目用地价值可达数万亿越盾,保证金过高会形成财务壁垒、影响投资环境,过低则不足以威慑弃标,因此司法部维持草案中10%至20%的方案。草案经吸收代表意见后,预计于11月20日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