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3日下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财产拍卖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串通、压价、操纵拍卖结果等问题提出修改建议。讨论属于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的一部分,草案拟加强拍卖师和拍卖执业组织的责任,并收紧参与条件与处罚措施。

来自兴安省的代表阮文辉提出,草案第10条已禁止串通、勾连以压低或抬高价格、使拍卖结果失实,第15条也赋予拍卖师在发现违规时中止拍卖会的权利。但他认为,应把重点从“禁止行为”转向明确拍卖师和拍卖执业组织主动发现、阻止违规的责任,而不是等违规被确认后才处理。他建议在第15条第2款补充拍卖师及时制作笔录、保全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向执业组织报告的义务,在第20条第2款补充执业组织接收处理报告、主动配合有权机关核实违规迹象的责任。

阮文辉还指出,串通协议往往在拍卖会前达成,或发生在拍卖师直接观察范围之外,仅凭现场出价过程可能漏掉违规。他举例说,多人登记参与但部分人退出或不以正常方式竞争,可能为一人中标创造条件;单纯出价低或不再加价不足以认定串通,但若与其他迹象同时出现,应客观记录、检查和核实。他建议在第28条增加一款,或由政府详细规定拍卖规则中对异常迹象的处理,包括记录出价过程、发现串通压价抬价迹象时制作笔录、保存材料以及报告移交程序;对网上拍卖,应保存出价时间、价格、过程和技术信息。

来自芹苴市的代表苏爱芳则关注以关联方式规避限制的做法。她提到,草案第28条第9款g项禁止母公司、子公司或由同一主体支配的企业参与同一财产的拍卖,但操纵团伙可能与多名个人联手,或设立只存在于登记文件上的公司,共用同一银行账户转账预付款或共用同一担保函。她建议在该项补充规定,禁止共用账户、预付款转账来源、银行担保或同一授权代表的人士参与同一财产拍卖,并修改第10条和第29条,规定一旦发现违反则取消参与资格、没收全部预付款上缴国家预算。

苏爱芳还就中标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处罚提出意见。她表示,草案第56条第3款目前仅对违反付款义务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开采权中标人适用6个月至5年的禁拍规定,范围有限,基础设施资产、电信频率等价值巨大的其他公共资产仍存在风险。她建议扩大至第5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公共资产和国家资产,并补充规定被禁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或成员,在禁令有效期内不得以名义设立新法人登记参拍。

在首次拍卖即可卖给唯一登记人的机制上,苏爱芳认为草案第32条第1款允许公共资产和国家土地使用权在只有一人登记、参与或有效出价时直接出售,可能被利用来暗中联手、故意限制信息公开,从而以起拍价取得国家资产而缺乏实质竞争。她建议修改为:此类资产只有在拍卖已公开通知两次以上仍不成功时,才可适用卖给唯一登记人或参与人的机制,首次拍卖不得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