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下午討論《財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土地拍賣保證金比例提出不同意見。該草案擬規定,個人參與土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為起拍價的20%至50%,用於投資項目用地則為10%至20%。草案還規定,中標後違反付款義務者將被禁止參加拍賣6個月至5年。
代表蘇愛雲(Tô Ái Vang,芹苴代表團副團長)認為,投資項目用地保證金上限20%不足以遏制操縱拍賣和棄標行為。她指出,大型項目用地的起拍價可能偏離市場價,利益集團可故意抬價操縱市場後棄標,因此建議將投資項目用地保證金提高至起拍價的10%至30%,並禁止棄標者在被禁期間以新法人名義繼續參與拍賣。
西寧省司法廳廳長潘氏美蓉(Phan Thị Mỹ Dung)則擔憂提高保證金會形成財務壁壘、削弱競爭。她舉例說,起拍價60億越盾的個人土地拍賣若按最高50%收取保證金,參與者須準備30億越盾,即便未必中標;大型項目投資者也須在未知是否中標前調動大筆資金,而融資或銀行擔保通常要在中標後才能落實。她建議維持現行保證金水平,僅在資產價值和棄標風險有明確依據時適用更高比例,並以相應制裁處理故意抬價牟利後棄標的行為,而非對所有參與者普遍提高保證金。
專職代表黎清完(Lê Thanh Hoàn)認為,提高保證金和禁止棄標者參拍只解決表面問題,根源在於確定拍賣資產買賣合同訂立時間的規定模糊。他建議明確按下出價按鈕或提交出價文件即構成訂立合同的要約,拍賣師落槌或公佈中標人時合同即告訂立併產生法律約束力,中標人負有付款和接收資產義務;若拒不付款,除沒收保證金外,還應按民事法律處理並賠償損失,包括重新拍賣價格較低時的差額。
司法部長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在國會解釋時表示,將個人土地拍賣保證金提高至20%至50%,旨在排除“托兒”、虛假報名和中標後棄標現象。他說,該規定已依據第66號決議自2026年初實施,全國中標後因棄標被取消的比例從2025年的8.6%降至2026年前9個月的3%。對於真正有購房購地需求者,他認為應提前準備資金以履行中標後的付款義務,未中標則保證金在兩日內退還。
對於投資項目用地,黃清松不贊同將保證金上限提至30%。他表示,項目用地價值可達數萬億越盾,保證金過高會形成財務壁壘、影響投資環境,過低則不足以威懾棄標,因此司法部維持草案中10%至20%的方案。草案經吸收代表意見後,預計於11月20日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