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1月6日上午在会场讨论《企业所得税法》《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项法律的修订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教育机构税收优惠、集体餐供应免税以及少数民族住宅用地免税等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政策对象明确、目标精准且执行可行。
围绕教育用地免税,代表阮氏酉(顺化市代表团)指出,草案以教育机构法人资格作为免税依据不够充分,应按土地实际用途区分。她举例说,一所大学若10公顷土地中7公顷用于教学设施、3公顷出租经商,不应因主体是大学而全部免税;同时也不应把宿舍、食堂等直接服务教育的附属工程排除在优惠之外。她建议将免税范围限定为合法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科研、实验及直接附属工程的土地。
代表阮高山(富寿省代表团)对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中含外资的机构享受优惠提出疑问。他援引政治局第71号决议关于不收取国内教育机构土地使用费、减少土地租金的内容,认为草案将优惠扩至外资机构需重新考虑。他建议仅对教育培训活动所得免税,不对存款利息和金融投资所得免税,并规定违反承诺的机构须追缴全部已免税款。
关于集体餐供应免税,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代表团)同意从供应方给予支持,但不赞成要求将全部免税额立即转化为每份餐降价。她认为,保留的资金可用于设备投资、人员培训和加工条件改善,效果需时间体现。但她强调,政策间接且见效慢的特点要求跟踪评估责任具体化,例如对法律生效前已签合同、价格和份量未变的情形,须有办法认定优惠资源是否用于改善质量或供应条件。她建议政府自政策实施起3年内向国会报告评估结果,并明确牵头部门、指导文件出台进度及财政、教育、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同时避免在验证环节新增行政手续。
阮氏越娥还就行政区划调整后住宅用地面积合并计算的影响提出意见。她指出,现行法律按省、中央直辖市范围内汇总住宅用地计税面积,合并后民众在原先两个地方的土地同属一个省级单位,即使未增购土地,超限额面积和应纳税额也可能变化。她认为税务机关在报告中的解释未充分回应民众财务义务影响,要求政府明确税额是否变化、从何时起变化以及差额如何处理,并评估具体情形后再作过渡安排。
代表阮氏酉还就少数民族住宅用地免税条款提出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免税对象是户籍在当地的少数民族还是仅需在当地有住宅用地?一人有多块住宅用地时免哪一块?多人共有土地中仅一人是少数民族时如何认定?她建议明确受益对象、区域和限额,统一使用“少数民族和山区”表述,按官方目录确定区域,并坚持纳税人仅在一处选择享受住宅用地免税的原则,避免重复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