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上午就《招标法》修订草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海防市国会代表范秋青(Phạm Thu Xanh)在发言中肯定草案在增加自主权、减少中间环节、将权限与责任和使用公共资源效果挂钩等方面的积极进展,同时提出四组需要完善的问题。

范秋青建议首先在草案第四条补充保护依职权、有合理依据并为公共利益行事的组织和个人的原则,并在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规定,责任审查应依据动机、目的、过错程度、决策时的实际条件、可预见性、风险控制措施以及问责和补救情况,而不应仅凭损害结果归责。她认为,若不区分客观失误、非故意业务失误与故意违规、串通、牟利行为,容易形成怕担责、不敢决策的心理。

在价格管控方面,范秋青提出应确保实质竞争,并针对市场上只有一两家供应商满足专业要求的情况控制价格。她以医疗设备采购为例指出,不能仅靠比价选择设备,因为配置、技术、精度、兼容性和运行成本都直接影响治疗质量。她建议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只有一两种产品满足专业要求的情形实行受控价格谈判机制,依据独立专业评估并对照国内、国际同类条件价格数据;同时评估设备全生命周期总拥有成本,包括耗材、维护、修理、培训和运行,并控制技术配置编制,避免指向单一供应商。

她还建议按风险程度和各类采购特点设计自主权控制机制,在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细化与各类医疗商品和服务相适应的采购机制,按价值、风险程度、紧迫性、可替代性及专业影响分层管控:高风险标包从严控制,低风险常规需求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此外,她主张按权限和所分配工作界定个人责任,完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明确需求提出、文件编制、专家组、审核和批准各环节的责任,并确保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且履行报告义务的人员,按实际角色获得相应责任考量。

越南财政部长吴文俊(Ngô Văn Tuấn)在解释答复中表示,本次草案也设有规定,以确保医疗设备采购的灵活性,及时满足诊疗需求。他说,起草机构将继续与卫生部密切配合审查这一规定,确保可行且严密,其中包括供应商价格信息保密相关内容,该问题将在完善草案过程中继续研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