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就《招標法》修訂草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海防市國會代表範秋青(Phạm Thu Xanh)在發言中肯定草案在增加自主權、減少中間環節、將權限與責任和使用公共資源效果掛鉤等方面的積極進展,同時提出四組需要完善的問題。

範秋青建議首先在草案第四條補充保護依職權、有合理依據併為公共利益行事的組織和個人的原則,並在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規定,責任審查應依據動機、目的、過錯程度、決策時的實際條件、可預見性、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問責和補救情況,而不應僅憑損害結果歸責。她認為,若不區分客觀失誤、非故意業務失誤與故意違規、串通、牟利行為,容易形成怕擔責、不敢決策的心理。

在價格管控方面,範秋青提出應確保實質競爭,並針對市場上只有一兩家供應商滿足專業要求的情況控制價格。她以醫療設備採購為例指出,不能僅靠比價選擇設備,因為配置、技術、精度、兼容性和運行成本都直接影響治療質量。她建議在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只有一兩種產品滿足專業要求的情形實行受控價格談判機制,依據獨立專業評估並對照國內、國際同類條件價格數據;同時評估設備全生命週期總擁有成本,包括耗材、維護、修理、培訓和運行,並控制技術配置編制,避免指向單一供應商。

她還建議按風險程度和各類採購特點設計自主權控制機制,在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中細化與各類醫療商品和服務相適應的採購機制,按價值、風險程度、緊迫性、可替代性及專業影響分層管控:高風險標包從嚴控制,低風險常規需求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此外,她主張按權限和所分配工作界定個人責任,完善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明確需求提出、文件編制、專家組、審核和批准各環節的責任,並確保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履行報告義務的人員,按實際角色獲得相應責任考量。

越南財政部長吳文俊(Ngô Văn Tuấn)在解釋答覆中表示,本次草案也設有規定,以確保醫療設備採購的靈活性,及時滿足診療需求。他說,起草機構將繼續與衛生部密切配合審查這一規定,確保可行且嚴密,其中包括供應商價格信息保密相關內容,該問題將在完善草案過程中繼續研究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