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内政部部长:许多合同交易在公证时仅具形式意义

中央内政部部长:许多合同交易在公证时仅具形式意义

4月9日上午,国会分组讨论了以下项目:《户籍法(修正案)》、《公证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法律援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和《信息获取法(修正案)》。

以新精神立法

中央内政部部长黎明智(同奈省国会代表团)在分组发言时表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必须修改补充上述法律规定。然而,需要以新思维方法进行,因为修改一项规定无法完全满足实际要求。

他强调,以新精神立法、应用信息技术、改革创新、数字化转型将成为发展的动力。这是促进经济增长、助力国家治理日益透明、高效和严密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在立法方面。

据黎明智先生介绍,国家居民数据库、专业数据库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数据,但必须遵循确保保密的原则。最终目的是必须最高程度地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防止信息泄露,违背共同利益...

他以《公证法》为例,草案已缩小了必须公证的交易范围,加强自愿公证,提供便利并降低成本。

这是必须努力实现的目标,因为在发展社会中会有一些交易无需公证。

这样将会有强制公证的目录和自愿的目录,民众希望登记公证。那么如何确定合适的“定量”标准来确定上述目录。

据黎明智先生介绍,当前的公证活动更注重程序形式而非内容质量。例如,一项双方资产交易,卖方、买方签订合同并就纳税事宜达成“一致”。

与此同时,公证不干预内容而只进行认证。他认为,这既浪费时间,又增加成本,实践中已有许多此类交易。

减少手续但需增加公证责任

黎明智先生认为,统一减少行政手续是好的,但公证机构的责任到何种程度尚不明确。因为当出现违规时,这样的公证就是使违规合法化。

“当双方相互欺诈时,公证机构无权干预内部内容。实际上,许多合同交易在公证时仅具形式意义,本质上并未触及内容层面。”黎明智先生说。

他还指出,近期的案件表明,公证并不能保证内部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提出的问题是公证对合同(如房地产合同和其他交易)的责任将到何种程度?

因此,黎明智先生提出观点,需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公证,除非民众自愿、希望进行。公证只应在需要严格确保法律效力、涉及资产规模、案件复杂性质、与国家规定的强制目录相关的问题上进行。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者之间关系、公证内容的责任承担。

中央内政部部长还表示,法律不应在定量方面规定得过于详细、具体,以避免落后于实践。法律执行必须依据权限和责任,不能凭感觉说“对、错”。

中央内政部部长还进一步分析了乡镇级政府执行实践。目前根据分级,乡镇级对超过1000项任务拥有权限,许多任务由上级分配。提出的问题是必须同步乡镇级被赋予的权限责任、任务。

因此,需要执行任务的人力资源。有些工作需要增加人员,而不是机械地减少。因此,解决实践问题不能机械理解,而必须基于有依据、科学、合理的基础。

据黎明智先生介绍,这些法律的制定、修改补充正处于“过渡”阶段,以部分解决出现的困难,提高效率。然而,实践变化非常快,需要不断更新、调整。

因此,当前的法律修改既坚持原则,又确保灵活适应。这是在领导管理和修改法律规定中贯穿始终的观点。

(编译:Jon 越南网;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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