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一项决定,将交易认证权限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移交至辖区内的公证执业机构。
根据该决定,依据第23/2015/ND-CP号法令(经第280/2025/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规定的交易认证权限,将从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转移至各公证执业机构。
该决定自2026年4月27日起生效执行。
对于个人、组织在决定生效前已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合法受理的交易认证申请,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将继续依法处理。
该决定同时废止了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第31/2011/QD-UBND号决定;原平阳省人民委员会第17/2013/QD-UBND号、第36/2013/QD-UBND号和第41/2015/QD-UBND号决定中涉及合同、交易认证权限的全部文件。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司法厅厅长、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各公证执业机构以及相关机关、组织、个人负责执行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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