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3日下午,得乐省人民法院对3名西原地区综合医院前领导进行初审宣判,他们因伪造激光碎石病历而被判刑。
根据判决,前西原地区综合医院院长阮登甲被判1年监禁但缓刑,考验期2年;前肾外-泌尿科主任阮玉黄和前手术-麻醉复苏科主任裴玉德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监禁,罪名是“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
三人被禁止在服刑期满后1年内担任医疗机构管理职务。在民事责任方面,审判委员会责令被告人向得乐省社会保险机构返还超过6.44亿越南盾,并向因违规收支而受损的患者返还超过5800万越南盾。
审判委员会认定阮玉黄承担主要责任,因其直接管理并使用医院的碎石机。尽管知道机器损坏,阮玉黄未报告停止该技术或转诊患者,反而联系企业借用机器,指示医生采用其他治疗方法,但仍将病历记录为“激光内镜碎石”以进行医保结算。
据审判委员会称,阮玉黄直接参与了46例手术,并主持会诊、安排了580项内镜碎石技术服务。

对于裴玉德,法院认定其明知借用的机器不具备法律条件,但仍同意投入使用,签署了241份会诊记录,参与排期手术、分配麻醉小组,并直接为41份病历提供麻醉。
至于阮登甲,法院认定其明知碎石机已无法运行,但未指示停止该技术或转诊患者,仍签署接收借用机器,并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设备变更更新手续。
据审判委员会称,被告人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设备投入使用,执行违反专业规定的技术服务。深层原因源于牟利动机,利用社会化规定和借用医疗设备的漏洞,从而与企业建立关系,服务于不透明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活动,涉嫌存在“集团利益”。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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