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正推動修訂《刑事偵查機構組織法》,其中一項核心內容是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機構,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調查局。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向國會提交了相關呈文,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已對草案進行審查並提出修改意見。

根據呈文,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後,原屬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構的權限將轉由公安部安全調查局承接;原屬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構的權限則轉由國防部安全調查局承接。草案還補充規定,公安和軍隊偵查機構可根據公安部長、國防部長的分工,對部分犯罪行使偵查權,以解決實際案件辦理中的客觀性問題。

草案共8章52條,較2015年法律減少21條,刪除1章24條,新增2條,保留5條,修改補充48條。修訂理由包括落實精簡國家機構、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的方針,以及解決現行法律實施8年多來暴露的障礙和不足。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建議,應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公安和軍隊偵查機構的組織架構,以符合國會常務委員會第277號結論和政治局第66號決議。委員會還建議保留偵查員選拔考試的規定,並限制鄉級公安局長或副局長的偵查權限,排除其決定適用特殊偵查措施的權力。

對於海關、林業和漁業管理機構,草案擬僅保留其立案和開展部分偵查活動7天的權限。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取消這些機構在現行條件下對輕微犯罪進行一個月內全案偵查的權限,並要求與《刑事訴訟法》草案的相關規定保持同步。該提案尚在國會審議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