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正在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政府授权卫生部代表在会议上陈述草案摘要,供国会代表交换意见、讨论,并计划在本次会议通过。草案的重点是解决体制机制瓶颈,使规定和行政手续简化,减少民众和企业的合规负担。

根据卫生部说明,草案将政府第184/NQ-CP号决议通过的四项政策法律化:按供应链风险进行管理;改革市场检查机制;数字化并建设互联的国家食品安全数据系统;提升街头食品和集体食堂管理效果。草案将食品安全风险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两级,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定采用或调整管理措施的依据,包括制定技术法规、进口食品国家检查、食品溯源以及对食品和生产销售场所的事后检查。

草案对事后检查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对象、原则、措施以及检查团的责任和市场检查频率。检查对象的选择依据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检测数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结果、以往检查中组织和个人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的历史,以及存在违反食品安全迹象的情况。草案还规定通过市场监管、收回产品公布登记证书、删除产品标准公布档案、收回食品安全合格场所证书、召回不安全食品等措施增强执法效果,并允许国家检测机构在市场抽样,与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监督。

在管理方式上,草案推动从“前置检查”转向“事后检查”。多数食品适用产品标准公布规定,组织和个人在按规定提交产品标准公布档案后即可生产、流通食品。只有少数食品须登记产品公布,包括有健康建议的特殊膳食用途产品、建议用于老年人、36个月以下儿童、孕妇等易受损害对象的产品、具有维持或增强人体功能及降低患病风险作用的产品、用于调整病人饮食并接受医疗监督的产品。草案还规定对不流通或用于生产已获登记或公布食品的原料、鲜活食品、未包装初加工食品、街头食品经营中加工后的食品、小规模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等免于登记产品公布或公布产品标准。

草案补充了电子商务和数字平台食品经营、在线送餐,以及非营利集体食堂、军队和公安集体食堂等新业态的规定。在数据系统方面,草案要求建设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开发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整合全行业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并与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各部委的信息系统互联共享。

在管理体制上,草案明确卫生部是协助政府统一管理食品安全的牵头机构,农业与环境部、工贸部、财政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文化体育旅游部按管理范围履行专业管理任务。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地方范围内按统一牵头原则组织落实食品安全国家管理,并朝最大限度分级分权方向推进,以提高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效率。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能力、地方特点和管理需要,继续向下级专业机构(厅局、县级人民委员会)分级授权,以避免行政审批在省级积压,帮助地方更贴近地管理并更快处理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