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在全体会议厅讨论一项修订草案,涉及《贸易法》《竞争法》《对外贸易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部法律的若干条款。据建设报报道,草案起草机构表示已认真研究并预计采纳204条代表意见中的142条。来自海防市的代表阮玉山在发言中基本赞同修法必要性,认为这四部法律直接影响投资经营环境。

阮玉山提出,衡量修法成效的标准不应是削减了多少行政手续或下放了多少任务,而应是新规能否真正降低合规成本、保障法律安全并促进良性竞争。他直言,消费者保护的效果必须以实际解决的损害来衡量,而不是以手续数量或分级后的受理窗口数量来衡量。

在电子商务领域,阮玉山指出一笔交易可能同时使用折扣码、代金券、返现、积分和多个主体的价格补贴。他认为,如果法律不明确优惠额度的计算原则,就会出现不同理解并与竞争法重叠。他提出“管得太严会抑制消费刺激,缺乏管控则大平台可能用补贴排挤对手”,建议法律明确透明、平等、良性竞争原则,并授权主管部门按不同经营模式规定具体额度。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3、10、13款及第28、57、77条的修改,阮玉山表示消费者往往只能接受电子合同和预先拟定的交易条件,几乎没有议价能力,自动续期、取消服务、数据处理和赔偿责任等条款容易造成不利。他建议按风险程度加强事后检查,及时处理不利条款,避免不必要地扩大格式合同登记手续。他还提出,数字平台纠纷中买卖双方和平台运营方常分处不同地方,应明确主办机构、案卷移送责任以及乡级与省级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推诿拖延。

来自胡志明市的代表阮明德同意草案修改内容及审查报告,但就《竞争法》第45条新增的6a、6b、6c款提出意见。他认为,将“欺骗性设计”写入6c款以保护消费者免受电子交易陷阱侵害是一大进步,但该规定仍带有区分性,法律效力不够理想。他举例说,制造虚假稀缺、模糊取消服务按钮、设置购买陷阱等行为本质上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竞争企业只是间接受损方;若监管机构须证明欺骗行为与其他企业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规定将难以执行。

阮明德还提出,草案遗漏了当前平台经济和网络经济中三类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自我优待,优先展示自身或关联方产品,扭曲搜索结果;有组织地使用自动化系统和虚假账号刷评,贬低对手或制造虚假热度;故意设置技术障碍锁定数据,阻止用户或企业向竞争对手平台迁移数据。他建议起草机构继续研究补充这三类行为,并明确第45条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确保法律的可预见性、覆盖面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