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在会场讨论修订《贸易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条款的草案。围绕消费者数据,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阮武忠提出,应明确消费者有权拒绝和撤回提供信息的同意,尤其在电子交易中;拒绝提供非必要数据不应成为其失去获取商品或服务权利的理由。
阮武忠还建议,企业须确保拒绝操作与同意操作同样便捷,并承担证明消费者同意有效的责任。他提出将“同意提供的信息”改为“消费者同意提供的信息”,以区分被收集的信息与处理目的。在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方面,他认为应制定具体标准界定须登记的行业和商品服务,明确合同内容审定责任,避免与专门法律重叠。
关于消费者请求的接收、协商支持和处理责任分级,阮武忠指出草案增加了省级和乡级的作用,但任务下放须与执行能力挂钩,尤其是乡级的人力、经费、设备和业务水平。林同省国会代表杨克梅赞同将接收和协商支持活动推向民众的方向,并关注跨乡、跨省或在数字平台上产生的案件由谁接收、档案如何转交。
按草案,协商支持请求的转交时限为7个工作日;经营组织和个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并在协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结果。杨克梅建议明确牵头接收单位和转档机制,避免消费者向多处提交或档案来回转送,并规定企业不回应、不协商或超期时的跟踪责任。
杨克梅还提出,应明确乡级与省级专业机构、市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协调机制;省级须负责指导、支持并处理超出乡级专业能力或辖区范围的案件。她认为,向乡级分派任务须同时保障人力、经费、业务培训及在线接收基础设施,才能使法律规定的时限成为实际处理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