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上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修订《贸易法》《竞争法》《外贸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的草案。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在会上提出,应完善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同意与拒绝权规定,并补充制定格式合同目录的标准,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阮武忠针对草案第17条关于消费者同意和拒绝个人数据的规定提出,应明确按各目的分别取得同意的原则,消费者有权方便地拒绝和撤回同意。他表示,拒绝提供不必要的信息不应使消费者失去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企业有责任证明已取得消费者的有效同意。他还提出,需明确消费者能否容易地撤回同意,以及企业能否因消费者不同意提供交易不必要的数据而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应用和网站界面不得以隐藏拒绝按钮的方式设计,使拒绝操作与同意操作同样便利。
在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条件方面,阮武忠指出,草案保留了针对产品、商品、服务“数量大、经常、连续、直接影响且长期”等定性标准,但将格式合同目录的颁布和修改权限从政府总理转至工贸部。他认为,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开展影响评估是必要保障,但草案需明确必须登记格式合同的行业标准、合同内容审核责任,以及与专门法律避免重叠的机制,因为使用前登记仍属行政手续。
阮武忠建议补充规定,制定、颁布和修改格式合同目录须依据产品、商品、服务的必要性,使用消费者数量和交易的经常性、连续性,合同期限,对消费者接受合同或更换供应商权利的限制程度,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害程度。他还提出,工贸部在颁布或修改目录前应评估必要性和影响,征求相关部委、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及受影响对象的意见,目录内容应公开并附适当的过渡期。
林同省代表团代表杨克梅(Dương Khắc Mai)基本同意阮武忠的意见,并就协商支持期限提出建议:接收协商支持请求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营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并在协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结果。谅山省代表团代表阮登恩(Nguyễn Đặng Ân)则指出,当前电子商务和在线交易形式发展迅速,消费纠纷不仅发生在各地,还出现在买家、卖家和在线平台所有者之间,信息核实和证据收集十分复杂,因此需要统一由一个常设机构作为牵头单位,从一开始就跟踪和处理消费者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