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上午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在会上提出,家庭世代继承和长期使用的土地在换发权证、分户析产及国家收回补偿时遇到障碍,要求本轮修法予以解决。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副主任谢文河以一块700平方米土地为例说,过去权证记载不统一,有的写“TC”(宅地),有的写居住用地、园地或多年生作物用地,但使用期限均记为长期。换证时,有的只被认定约200至300平方米为长期居住用地,其余被定为有期限的多年生作物用地;国家收回时,居住用地以外的部分只按农业用地补偿。他说,这使民众在补偿和征地拆迁过程中不满。

谢文河还提到父母向子女分地的情况:一户多子女家庭在同一院落内划地建房,办理分户时,父母旧房所占面积已被认定用尽居住用地限额,分给子女的部分因此难以处理。他建议本次修法研究为民众解开这一症结。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专职委员阮忠坚同意应减少民众损失,但指出历史上也有5000至7000平方米的大块土地,旧权证记为长期使用或宅地,若全部按居住用地补偿并不合适,还涉及国家利益。他建议研究居住用地限额时考虑家庭子女数量,一孩、两孩、三孩或四孩家庭适用相应标准,既减少征地补偿中的损失,也保障国家和企业在项目中的利益。

在土地分类方面,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副主任阮玉河在会场外表示,草案第9条第1款将农业用地归并为耕作地、林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三类,分类虽更简洁,但农村居住用地旁或同一地块内的园地、池塘,包括城市住宅范围内的园地,可能被归入“其他农业用地”而只获有期限使用。他认为,若与“其他农业用地”适用同一制度,民众在使用期限、补偿价格以及继承、赠与权利上都会受损。

阮玉河转述选民疑问:家庭“红本”上的园地现在叫什么地、是否要重新办证、国家收回时按哪类土地价格补偿。他建议为“居民区内同一地块或毗邻居住用地的园地、池塘”增设单独名称,并规定可长期稳定使用;转为居住用地的条件从简、财务义务合理;国家收回时按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和补助。他还建议明确,已发权证上的土地类别更正不收费、不减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中界定“其他”类土地的内涵,防止下位文件扩大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