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會上提出,家庭世代繼承和長期使用的土地在換髮權證、分戶析產及國家收回補償時遇到障礙,要求本輪修法予以解決。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副主任謝文河以一塊700平方米土地為例說,過去權證記載不統一,有的寫“TC”(宅地),有的寫居住用地、園地或多年生作物用地,但使用期限均記為長期。換證時,有的只被認定約200至300平方米為長期居住用地,其餘被定為有期限的多年生作物用地;國家收回時,居住用地以外的部分只按農業用地補償。他說,這使民眾在補償和徵地拆遷過程中不滿。
謝文河還提到父母向子女分地的情況:一戶多子女家庭在同一院落內劃地建房,辦理分戶時,父母舊房所佔面積已被認定用盡居住用地限額,分給子女的部分因此難以處理。他建議本次修法研究為民眾解開這一癥結。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專職委員阮忠堅同意應減少民眾損失,但指出歷史上也有5000至7000平方米的大塊土地,舊權證記為長期使用或宅地,若全部按居住用地補償並不合適,還涉及國家利益。他建議研究居住用地限額時考慮家庭子女數量,一孩、兩孩、三孩或四孩家庭適用相應標準,既減少徵地補償中的損失,也保障國家和企業在項目中的利益。
在土地分類方面,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副主任阮玉河在會場外表示,草案第9條第1款將農業用地歸併為耕作地、林地和其他農業用地三類,分類雖更簡潔,但農村居住用地旁或同一地塊內的園地、池塘,包括城市住宅範圍內的園地,可能被歸入“其他農業用地”而只獲有期限使用。他認為,若與“其他農業用地”適用同一制度,民眾在使用期限、補償價格以及繼承、贈與權利上都會受損。
阮玉河轉述選民疑問:家庭“紅本”上的園地現在叫什麼地、是否要重新辦證、國家收回時按哪類土地價格補償。他建議為“居民區內同一地塊或毗鄰居住用地的園地、池塘”增設單獨名稱,並規定可長期穩定使用;轉為居住用地的條件從簡、財務義務合理;國家收回時按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和補助。他還建議明確,已發權證上的土地類別更正不收費、不減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並在法律中界定“其他”類土地的內涵,防止下位文件擴大其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