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9日上午就《土地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若投资方已取得某地块超过75%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超过75%的土地使用人同意,省级人民议会可审议通过收回剩余面积。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把焦点放在征地补偿与安置之后民众能否维持生计,而非仅看补偿款是否付清。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表示,从民事协商关系转为国家收回土地机制须格外谨慎,核心不只是75%的比例,而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界限。他警告,若界限不清,这一机制可能被用来把投资方的谈判风险转嫁给国家和土地使用人。他还指出,补偿、支持与安置政策直接关系数以百万计民众的生活,也是长期投诉、诉讼的成因之一。
阮玉山提出,应从“补偿被收回土地价值”的思路转向保障民众在征地后生活稳定与发展。他举例说,一户家庭可能按获批方案拿到足额补偿,却仍无力在安置地建立同等住房或恢复收入来源。他建议对临时安置的适用情形、最长期限、住房标准和政府机关在正式安置延迟时的责任作出更严格规定,避免临时措施长期化。
同属海防市代表团的阮氏越娥认为,草案虽已规定评估征地前收入,但这只反映民众最初的生活条件,更重要的问题是征地后生活如何。她举例说,农户可能获得新住房却失去生产用地,年长劳动者可能拿到转业补助却找不到合适工作。她表示,在此类情况下,完成补偿支付和安置安排并不等于民众生活已经稳定。
阮氏越娥主张,征地政策不能只用清场进度衡量,还要看受影响者生活稳定和生计恢复的能力。她建议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识别征地后可能失去主要生计来源的群体,对贫困户、老年人、残疾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者采取相应支持措施,并在法律中确立国家对“生计恢复”政策落实的责任,包括组织实施、跟踪和评估结果。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则要求明确“同等条件”的评估原则,认为评估不能只看基础设施和住房,还应考虑生产用地、就业、学校、医疗和社区活动的可及性。他提议由政府规定评估标准,并确定安置后跟踪生计恢复结果的责任,否则可能出现民众有了新住处却失去生计来源的情况,尤其是在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