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就《土地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草案規定,若投資方已取得某地塊超過75%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及超過75%的土地使用人同意,省級人民議會可審議通過收回剩餘面積。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把焦點放在徵地補償與安置之後民眾能否維持生計,而非僅看補償款是否付清。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表示,從民事協商關係轉為國家收回土地機制須格外謹慎,核心不只是75%的比例,而是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之間的界限。他警告,若界限不清,這一機制可能被用來把投資方的談判風險轉嫁給國家和土地使用人。他還指出,補償、支持與安置政策直接關係數以百萬計民眾的生活,也是長期投訴、訴訟的成因之一。
阮玉山提出,應從“補償被收回土地價值”的思路轉向保障民眾在徵地後生活穩定與發展。他舉例說,一戶家庭可能按獲批方案拿到足額補償,卻仍無力在安置地建立同等住房或恢復收入來源。他建議對臨時安置的適用情形、最長期限、住房標準和政府機關在正式安置延遲時的責任作出更嚴格規定,避免臨時措施長期化。
同屬海防市代表團的阮氏越娥認為,草案雖已規定評估徵地前收入,但這隻反映民眾最初的生活條件,更重要的問題是徵地後生活如何。她舉例說,農戶可能獲得新住房卻失去生產用地,年長勞動者可能拿到轉業補助卻找不到合適工作。她表示,在此類情況下,完成補償支付和安置安排並不等於民眾生活已經穩定。
阮氏越娥主張,徵地政策不能只用清場進度衡量,還要看受影響者生活穩定和生計恢復的能力。她建議在補償安置方案中識別徵地後可能失去主要生計來源的群體,對貧困戶、老年人、殘疾人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採取相應支持措施,並在法律中確立國家對“生計恢復”政策落實的責任,包括組織實施、跟蹤和評估結果。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則要求明確“同等條件”的評估原則,認為評估不能只看基礎設施和住房,還應考慮生產用地、就業、學校、醫療和社區活動的可及性。他提議由政府規定評估標準,並確定安置後跟蹤生計恢復結果的責任,否則可能出現民眾有了新住處卻失去生計來源的情況,尤其是在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