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提出,允许未满18岁者登记捐献组织、器官,但须取得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草案明确,登记捐献意愿不等于具备捐献条件,且可随时更改或撤销登记。

草案将生前捐献与身后捐献区分处理。生前,15至18岁者仅可在没有合适成年捐献者时,向亲属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可再生组织;未满15岁者仅可在没有其他合适捐献者时,向父母或亲兄弟姐妹捐献。身后摘取组织、器官,须经独立专门委员会确认脑死亡或循环死亡,且本人生前已登记或有捐献意愿,并获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卫生部长陶红兰表示,草案继续严禁从活着的未满18岁者身上摘取肾、肝、心、肺或任何健全器官。她称,规定旨在为现行法律尚未涵盖的合适捐献情形建立严格法律框架,保障儿童安全与权益,并非鼓励儿童捐献。

越南儿童权利保护协会副主席邓华南在记者会上表示,征求儿童意见是宪法和《儿童法》规定的义务,但关键在于如何征求、在什么年龄征求,以及如何确保儿童意见真实、独立。他建议在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参与之外,增加儿童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的意见,以防儿童被胁迫、引诱或利用。

中央儿童医院院长陈明典表示,规定最重要的是同时保护需要治疗的患者和可能成为捐献者的儿童双方权益。他认为,生前捐献只有在有明确治疗指征、无合适成年捐献者、健康风险已充分评估且同意合法有效时才应考虑,并须关注儿童心理和认知能力,确保其不受家庭压力。

中央儿童医院估计,越南儿童每年肝移植需求约55例、肾移植约60例,目前肝移植等待名单累计约200例。该院称,由于法律未允许未满18岁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移植仅能满足约30%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