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省一家企业询问,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迟缴社会保险,以及地方社保机构发送迟缴通知的做法是否合规。广宁省社保机构就此作出解释,并称已责成东潮市基层社保机构直接与涉事单位沟通、澄清情况。
广宁省社保机构援引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4条第4款a项说明,该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强制社会保险的最晚期限为次月最后一日。该机构同时援引第38条,列出被认定为迟缴强制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几种情形。
根据第38条,用人单位在法定最晚缴费日之后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已登记参保金额的,属于迟缴;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为应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或登记人数不足的,也属于迟缴。此外,属于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的不被视为逃避缴纳强制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情形,同样纳入迟缴认定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