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静省区域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非法买卖和組織使用毒品的案件作出判决,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不等刑期,总刑期合计48年3个月。法院认定各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和“組織非法使用毒品”两项罪名。
根据起诉书,案件线索始于2026年4月3日18时许。河静省公安厅毒品犯罪调查警察处工作组与安和乡公安在19/5号公路安和乡路段巡逻时,发现居住在安和乡的阮越雄(1986年生)有刚非法使用毒品的迹象,遂将其带回办公地点。阮越雄在公安机关供认,当天曾两次向阮玉文购买海洛因用于吸食。
根据这一供述,职能部门对阮玉文的住所进行紧急搜查,查获装有烟丝的尼龙袋、一个盛有白色粉末的白色瓷盘(均为毒品)以及多件相关物证。调查认定,2026年3月初,阮玉文从广治省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处获得海洛因、氯胺酮和美式烟草等毒品,此后既自行使用又向吸毒人员出售。3月至4月间,阮玉文共5次出售毒品,其中向王可算出售一包冰毒30万越南盾和一包海洛因50万越南盾。
调查还显示,2026年2月底至3月初,范文辰通过社交网络以700万越南盾从广治省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处购买毒品,此后既使用又转售牟利,共9次。其中,他向阮玉文出售2.5万越南盾的毒品,向潘进武出售600万越南盾,向杨承发出售250万越南盾。潘进武购得毒品后,又从锦川乡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处以300万越南盾购买毒品,用于使用和转售,共3次向他人出售。杨承发同样在购自范文辰后既使用又转售,实施3次非法买卖毒品行为。
在得知阮玉文被抓获后,2026年4月6日,王可算和阮文黄前往河静省公安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供认犯罪行为,并交出吸毒工具。审判委员会根据犯罪性质、程度及加重、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判处潘进武15年9个月有期徒刑、范文辰9年、阮玉文8年6个月、杨承发8年,均犯“非法买卖毒品”罪;阮文黄和王可算分别被判处3年9个月和3年3个月有期徒刑,犯“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