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经验总结文件中提示,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提出抚养费请求,不等于另一方被免除给付义务。相关内容由该院审判监督与检查第三司在研究婚姻家庭案件后提出,载于第64/TANDTC-GĐKTII号公文。

该院指出,部分判决在决定部分写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须履行抚养费义务,这一宣判方式不符合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110条。该条规定,父母在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但违反抚养义务时,负有抚养费义务,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提示,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日后起诉请求抚养费,此前判决中“无须给付”的表述可能影响其起诉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院建议,判决或决定部分只记载该方目前未请求抚养费,而不宜宣告另一方无须给付,以兼顾法律规定与未来请求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双方各直接抚养一名子女、均不请求抚养费的案件,该院也要求法院记载当事人未请求抚养费,而不应宣告“当事人无须相互给付子女抚养费”,因为这种表述可能被理解为双方对子女不再负有抚养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