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一名纳税人就试用期工资中并入的社保补偿款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提出询问,胡志明市第一税务分局依据现行规定作出原则性答复。该问题涉及试用期未缴纳强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随试用期工资一并支付相当于应缴保费金额的款项。

提问人谢氏明珠(Tạ Thị Minh Châu)称,其所在公司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强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而是随试用期工资一并支付相当于试用期工资21.5%的款项,即每月344万越南盾,属于用人单位责任部分。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签订12个月劳动合同,劳动者参加完整保险,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已终止。她询问,对于每月额外支付的344万越南盾,若劳动者为居民个人、随试用期工资领取该款项且不属于可作暂不扣税承诺的情形,公司是否须按包括试用期工资和社保补偿款在内的每月1944万越南盾总额扣缴10%个税。

胡志明市第一税务分局援引《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政府第253/2026/NĐ-CP号法令及财政部第87/2026/TT-BTC号通知相关规定。该局指出,第253/2026/NĐ-CP号法令第50条第1、2款规定,除该条另有规定的对象外,组织和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须依法扣缴税款;对居民个人不签合同或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每次支付收入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按收入10%扣缴。若个人仅有所述应扣缴收入,但估算扣除家庭赡养后应纳税总收入未达纳税标准,可按规定格式作承诺,作为暂不扣税依据。

该局据此答复,若谢氏明珠所在公司向签订2个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收入,每次支付总额为每月1944万越南盾,且个人未按上述规定作出暂不扣税承诺,则公司须在支付收入前按10%比例扣缴税款并缴纳。该局已将上述意见通知公司,并建议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