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兴安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部门于2026年9月23日发布指引,提醒在公共场所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的机构和个人注意数据保护义务。该指引依据政府第330/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于2026年8月19日颁布并同日生效,规定网络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法令第71条,在公共场所或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区域安装、使用录音录像设备,未以实体标牌或电子方式在易识别位置告知被拍摄者,将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未提供数据控制方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要求查询自身数据,适用同一罚款幅度。上述金额针对机构,个人实施相同行为罚款减半。
第71条还规定,未经数据主体合法同意,将公共监控摄像头获取的个人数据、图像、声音用于商业目的、行为分析或自动人脸识别以建立个人档案,以及非法提取、共享、公开录音录像数据,将被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个人为1500万至2500万越南盾。唯一例外是依主管机关书面要求提供数据。此外,违规收集的音像数据须被强制销毁至无法恢复。
兴安省公安厅提示,依据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机构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录音录像并处理所获个人数据,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数据主体同意,但数据仍须用于正当目的、保障被拍摄者合法权益,且仅在必要期限内存储。该部门列举了应防止的做法,包括有访问权限者擅自复制、提取数据到个人设备或转交他人,将摄像头图像上传社交网络、用于广告经营,以及在缺乏评估的情况下部署人脸识别、行为分析或建立客户档案。
为预防违规,兴安省公安厅建议使用摄像头的机关、组织、企业和经营场所从六方面自查:统计全部摄像头系统并明确范围、位置、目的、是否录音、数据存储地点与期限及访问权限;在各录音录像区域设置易识别的告知标牌或电子提示;严格分级控制查看、提取、复制等操作,禁止擅自将数据转入个人设备;建立数据提取与提供的流程,明确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法律依据并确保可追溯;复核数据用途,不得在缺乏法律依据时用于广告、商业、行为分析、人脸识别或建立个人档案;确保信息安全,选用来源明确的设备和软件,及时更新补丁,更改默认密码并严管管理员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