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興安省公安廳網絡安全與高科技犯罪防範部門於2026年9月23日發佈指引,提醒在公共場所安裝和使用攝像頭的機構和個人注意數據保護義務。該指引依據政府第330/2026/NĐ-CP號法令,該法令於2026年8月19日頒佈並同日生效,規定網絡安全與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

根據該法令第71條,在公共場所或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區域安裝、使用錄音錄像設備,未以實體標牌或電子方式在易識別位置告知被拍攝者,將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未提供數據控制方聯繫方式以便當事人要求查詢自身數據,適用同一罰款幅度。上述金額針對機構,個人實施相同行為罰款減半。

第71條還規定,未經數據主體合法同意,將公共監控攝像頭獲取的個人數據、圖像、聲音用於商業目的、行為分析或自動人臉識別以建立個人檔案,以及非法提取、共享、公開錄音錄像數據,將被處以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罰款,個人為1500萬至2500萬越南盾。唯一例外是依主管機關書面要求提供數據。此外,違規收集的音像數據須被強制銷燬至無法恢復。

興安省公安廳提示,依據2025年個人數據保護法,機構和個人在公共場所錄音錄像並處理所獲個人數據,在特定情形下無需數據主體同意,但數據仍須用於正當目的、保障被拍攝者合法權益,且僅在必要期限內存儲。該部門列舉了應防止的做法,包括有訪問權限者擅自複製、提取數據到個人設備或轉交他人,將攝像頭圖像上傳社交網絡、用於廣告經營,以及在缺乏評估的情況下部署人臉識別、行為分析或建立客戶檔案。

為預防違規,興安省公安廳建議使用攝像頭的機關、組織、企業和經營場所從六方面自查:統計全部攝像頭系統並明確範圍、位置、目的、是否錄音、數據存儲地點與期限及訪問權限;在各錄音錄像區域設置易識別的告知標牌或電子提示;嚴格分級控制查看、提取、複製等操作,禁止擅自將數據轉入個人設備;建立數據提取與提供的流程,明確申請、審批、執行權限和法律依據並確保可追溯;複核數據用途,不得在缺乏法律依據時用於廣告、商業、行為分析、人臉識別或建立個人檔案;確保信息安全,選用來源明確的設備和軟件,及時更新補丁,更改默認密碼並嚴管管理員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