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上午就税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多名代表围绕闲置土地和未使用土地适用0.2%税率的规定提出意见,要求明确认定标准并设置排除情形。
来自芹苴市的代表苏爱云(Tô Ái Vang)提出,应区分土地闲置的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她表示,对投机囤地行为与因自然灾害、疫情、气候变化而无法使用土地的情形适用同一税率并不公平,建议补充规定,对因灾害、疫情、气候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无法使用土地的情形予以排除,并须经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她还提到湄公河三角洲的实际情况,认为对因灾害而贫瘠的土地按0.2%征税会加重民众负担,建议政府针对受气候变化直接影响地区制定非农业用地和撂荒农业用地的税收减免机制。
来自林同省的代表杨克梅(Dương Khắc Mai)赞同以税收工具限制囤地、撂荒造成资源浪费,但认为须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时限和排除情形,避免土地使用人因政府机关征地拆迁移交缓慢或规划调整手续受阻而被计税。他建议,只有在土地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认定土地未投入使用状态和时长、通知土地使用人并给予其陈述机会后,才适用0.2%税率。
来自富寿省的代表阮高山(Nguyễn Cao Sơn)指出,现行第7条第6款已规定未使用土地适用0.15%税率,若再补充第8款规定0.2%税率而不处理交叉问题,同一块土地可能被适用两种税率。他还表示,草案援引土地法,但修订后的土地法中的撂荒概念尚未涵盖非农业用地未投入使用或延迟使用的情形,并提醒可能与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加收等义务重复。他引用财政部数据称,2025年全国从侵占土地税中仅征收37.5亿越南盾,显示确定征税对象和面积存在困难。他建议合并第7条第6款和第8款,与修订后的土地法统一概念,排除不可抗力情形,避免财政义务重复,并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