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局在10月30日发给同塔省税务局的第8232/CT-PC号公文中,就经营户、个体经营者迟交或未交营业收入申报及银行账户号码、电子钱包编号申报的行政处罚问题作出说明。该公文针对地方在执法中遇到的处罚依据不明问题给出处理指引。

税务局指出,对于未按财政部第50/2026/TT-BTC号通知规定期限主动申报银行账户号码或电子钱包编号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尚未单独发出要求通知的情况下,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目前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这意味着此类未主动申报情形暂不构成可处罚的违法行为。

但税务局强调,这不等于经营户可以忽略税务机关的信息提供要求。根据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14条,若税务机关已发出通知或书面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确定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材料、银行账户号码或电子钱包编号,而纳税人未提供、提供不完整、不准确,或逾期五个工作日以上才提供,则可考虑按该条第1款、第2款处罚。

因此,未按期限主动申报账户信息,与不执行税务机关具体要求提供信息,是两种不同情形,可能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营业收入申报迟交或未交的行为,税务局要求同塔省税务局研究10月6日第7404/CT-PC号公文及随附附件后执行。

针对同塔省税务局提出的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的建议,税务局表示将在制定替代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的新法令过程中予以吸收和研究。该法令此前已经第310/2025/NĐ-CP号和第291/2026/NĐ-CP号法令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