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務局在10月30日發給同塔省稅務局的第8232/CT-PC號公文中,就經營戶、個體經營者遲交或未交營業收入申報及銀行賬戶號碼、電子錢包編號申報的行政處罰問題作出說明。該公文針對地方在執法中遇到的處罰依據不明問題給出處理指引。
稅務局指出,對於未按財政部第50/2026/TT-BTC號通知規定期限主動申報銀行賬戶號碼或電子錢包編號的行為,在稅務機關尚未單獨發出要求通知的情況下,第125/2020/NĐ-CP號法令目前沒有對應的處罰條款。這意味著此類未主動申報情形暫不構成可處罰的違法行為。
但稅務局強調,這不等於經營戶可以忽略稅務機關的信息提供要求。根據第125/2020/NĐ-CP號法令第14條,若稅務機關已發出通知或書面文件,要求納稅人提供與確定納稅義務相關的信息、材料、銀行賬戶號碼或電子錢包編號,而納稅人未提供、提供不完整、不準確,或逾期五個工作日以上才提供,則可考慮按該條第1款、第2款處罰。
因此,未按期限主動申報賬戶信息,與不執行稅務機關具體要求提供信息,是兩種不同情形,可能對應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於營業收入申報遲交或未交的行為,稅務局要求同塔省稅務局研究10月6日第7404/CT-PC號公文及隨附附件後執行。
針對同塔省稅務局提出的完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的建議,稅務局表示將在制定替代第125/2020/NĐ-CP號法令的新法令過程中予以吸收和研究。該法令此前已經第310/2025/NĐ-CP號和第291/2026/NĐ-CP號法令修改補充。




